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7执1023号

孙绍年与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绍年,王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孙绍年

被执行人:王益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6)鲁0687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益在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疃分理处账户906090000016201669943内存款35000.00元;账户906091300016200037445内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