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胜国。被执行人曹勇。申请执行人管胜国与被执行人曹勇欠款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曹勇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管胜国支付人民币267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射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件受理费234.5元,本案执行费30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车辆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除被执行人车辆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唐海明
审 判 员 皋德玉
代理
审判员 王雄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