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0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齐红,行长。被执行人上海泉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庭翔。被执行人谢庭翔,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冯文华,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文超,女,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霄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冯文华。被执行人冯佰炎,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钱静君,女,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冯乾炜,男,1995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89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与上海泉营模具有限公司、谢庭翔、冯文华、陈文超、上海霄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佰炎、钱静君、冯乾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张银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