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宋丽萍,女,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居民,住丹棱县。申请执行人黄袁冬,女,生于1971年1月2日,住丹棱县。申请执行人郭昭福,男,生于1955年10月7日,汉族,住丹棱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3341258XE),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凤翔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许洪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鑫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6090-6),住所地: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小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930、931、932号民事调解书,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48号仲裁裁决书、(2016)川1424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宋丽萍、黄袁冬、郭昭福、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五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鑫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暂无处置的权利。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宋丽萍申请执行的标的是7.2万元,申请执行人黄袁冬申请执行的标的是2.24万元,申请执行人郭昭福申请执行的标的是3.72万元,申请执行人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是2512092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930、931、932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1424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丹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劳人仲案字(2015)第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宋丽萍、黄袁冬、郭昭福、四川眉山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鑫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志忠
审 判 员 彭 芳
人民陪审员 邱 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