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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5民初2号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龙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龙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5民初2号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齐善顺。诉讼代理人祖京一,该公司职员。被告金龙国,男,1951年12月27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龙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玉常镇

审判员  朴哲权

审判员  魏广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雁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