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553-1号
申请执行人:方侠,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耿敬礼,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丁怀侠,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南环小区。
被执行人:马建平,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南环小区。申请执行人方侠、耿敬礼依据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埇执字第04237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7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马建平、丁怀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马建平名下坐落于宿州市南环小区2#3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20XX**号)一处予以查封。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申请执行人方侠、耿敬礼应在本次查封期满前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是否续行查封或解除查封,逾期将依法自行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