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特33号

施白容与戴安宇、沈秀青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施白容,戴安宇,沈秀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特33号

申请人:施白容。

被

申请人:戴安宇。

被

申请人:沈秀青。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施白容与被申请人戴安宇、沈秀青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施白容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施白容向本院撤回申请,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施白容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陈德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