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特33号
申请人:施白容。
被
申请人:戴安宇。
被
申请人:沈秀青。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施白容与被申请人戴安宇、沈秀青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施白容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施白容向本院撤回申请,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施白容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陈德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祥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