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34号
原告:吕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告张某甲、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芳 来自
吕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34号
原告:吕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告张某甲、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