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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2223执74号

张俊峰与李景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峰,李景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年内22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地址洮南市。被执行人李景成,男,地址扎旗音镇。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张俊峰申请执行李景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景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案款3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4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景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双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