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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2644号

陈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惠新,王彪,母秀琼,俞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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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2644号原告陈惠新,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彪,男,已死亡。被告母秀琼,女,出生日期、民族、户籍地不详。被告俞惠良,男,出生日期、民族、户籍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新与被告王彪、母秀琼、俞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