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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351号

展某、左某、侯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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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351号申请人展某。申请人左某。申请人侯某。法定监护人左某。申请人展某、左某、侯某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5月15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2016)青北民人调字第07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展某、左某、侯某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由申请人左某、侯某按份共有,其中申请人左某占百分之五十、申请人侯某占百分之五十。经查,申请人左某之丈夫侯某甲系被继承人,于XXXX年X月X日出生,XX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并注销户口;申请人左某与被继承人侯某甲于××××年××月××日结婚,婚生一子,即申请人侯某;被继承人侯某甲之父亲侯某乙XXXX年X月X日出生,于XXXX年X月X日死亡并注销户口,母亲即申请人展某,被继承人侯某甲死亡后申请人左某未再婚;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系被继承人侯某甲单位青岛XX分局分配,由被继承人侯某甲通过青岛市公有房屋出售政策购买产权(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现申请人展某、左某、侯某要��继承上述房产。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年5月15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2016)青北民人调字第07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述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