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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1442号

王随群与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随群,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442号申请执行人王随群。被执行人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随群诉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笫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