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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1236号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1236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农燕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