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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民初299号

牟长宾,高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牟长宾,高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299号

原告:牟长宾,男,汉族,29岁,住柳河县。

被告:高剑,男,汉族,42岁,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长宾诉被告高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长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长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长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牟长宾负担。

审判员  张春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