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299号
原告:牟长宾,男,汉族,29岁,住柳河县。
被告:高剑,男,汉族,42岁,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长宾诉被告高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长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长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长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牟长宾负担。
审判员 张春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