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014号
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大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区纬一路北侧、经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贾元霞,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钱德海,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德树,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钱德海。
被告:贾元霞。
被告:贾元军,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胡业茹,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大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地农牧园、钱德树、钱德海、贾元霞、贾元军、胡业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德树、贾元军、胡业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德树、贾元军、胡业茹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方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