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88号
原告:崔孟超。
委托代理人:王丽,农民。
被告:刘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孟超与被告刘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孟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崔孟超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旭娜 关注公众号“”
崔孟超与刘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88号
原告:崔孟超。
委托代理人:王丽,农民。
被告:刘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孟超与被告刘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孟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崔孟超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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