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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588号

崔孟超与刘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孟超,刘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88号

原告:崔孟超。

委托代理人:王丽,农民。

被告:刘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孟超与被告刘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孟超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崔孟超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旭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