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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444号

吕玉新与廊坊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吕玉新,廊坊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444号原告吕玉新。被告廊坊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新镇镇锦绣新城门市16号。法定代表人侯国强。

原告吕玉新被告廊坊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吕玉新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吕玉新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玉新负担。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煦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