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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853号

郑洪斌、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洪斌,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郑洪斌,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53号紫荆会馆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0459794-1。法定代表人胡遥通,董事长。郑洪斌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洪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其名下所有的银行帐户已经被多个法院冻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洪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8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