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47号
原告:田洪忠。
被告:张守建。
被告:日照市宏阳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奎安路204国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地址潍坊市昌邑市富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忠与被告张守建、日照市宏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建、日照市宏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洪忠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建、日照市宏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忠撤回对被告张守建、日照市宏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洪忠负担。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臧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