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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231号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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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231号

原告:程某,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屈大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