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231号
原告:程某,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屈大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审判员 吴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