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辉。被执行人苏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辉诉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彝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人苏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辉经济损失100000.00元人民币,定于2012年10月12日支付30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00元,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苏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辉支付了30000.00元,剩余7000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辉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苏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辉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某辉撤销执行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8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强文
审判员 罗 彪
审判员 张恩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应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