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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72号

刘娟与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刘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7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云,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娟,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元杰,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沿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刘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杜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丽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