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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7117号

苏其翘与祁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其翘,祁国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117号原告苏其翘,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祁国樑,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苏其翘诉被告祁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其翘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其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其翘负担。

审判员  刘月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