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117号原告苏其翘,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祁国樑,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苏其翘诉被告祁国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其翘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其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其翘负担。
审判员 刘月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