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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执恢字第00035号

黄小华与朱才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小华,朱才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华,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朱才成,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小华与被执行人朱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的(2009)仙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定:朱才成偿还黄小华借款36万元。因申请执行人黄小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铁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毛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