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执恢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华,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朱才成,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小华与被执行人朱才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的(2009)仙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确定:朱才成偿还黄小华借款36万元。因申请执行人黄小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仙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铁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毛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