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150号原告李谋同,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泉裕,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有钾,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谋同与被告李泉裕、李有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谋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谋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谋同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明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