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587号。
负责人:朱森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国桢,系上诉人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丽。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晓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3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