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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550号

谭登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登云,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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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登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134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军,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燕子乡红莲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王建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云涛,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谭登云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谭登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征、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军、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登云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登云以“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确认:(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的工程款总计为2046720.15元,其中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期独立完成的工程款为162012.37元;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辩称,谭登云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谭登云可以另案起诉。鉴于此,特申请撤回上诉,另案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登云撤回上诉,��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谭登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郜帮勇

审判员  吴 卫

审判员  侯著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