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守备,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进飞,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守备与被执行人黄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进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进飞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守备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黄进飞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陈守备拒不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进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黄进飞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黄进飞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黄进飞长期不在家,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林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