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35号罪犯董保柱。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董保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鄂大冶刑初字第00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并连带赔偿他人经济损失98899.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董保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保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一次表扬和四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董保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董保柱犯故意伤害罪,且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保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