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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1972号

谢兴春与周石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兴春,周石云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9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兴春,女,汉族,1973年4月8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米东大道西侧招商市场*座*******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石云,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三个庄胡同**号。

委托代理人:潘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谢兴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兴春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兴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人谢兴春已预交),由上诉人谢兴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波

审 判 员 项 颖

代理

审判员 庞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中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