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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2359号

刘世成诉被告齐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世成,齐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2359号原告刘世成。被告齐风。

原告刘世成与被告齐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晓蕾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4年养船期间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96000元,并于2014年11月24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6000元,并自2016年4月28日至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6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由其署名的借据一张,欠据载明所欠金额。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借故拖欠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齐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世成借款96000元,并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