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139-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彭荣,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