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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705号

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70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被告曹某某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雷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