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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575号

郑某甲与闫某某、郑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郑某甲,闫某某,郑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575号原告郑某甲,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某某,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乙,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闫某某、郑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6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代理

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原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