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285号
原告:丽水市富成建材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余庄前村吴弄口。组织机构代码:L7377873-X。经营业主:董聿烽,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高井弄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1197304030014。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月平,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0号。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梅帮木,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富成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告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富成建材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丽水市富成建材租赁经营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练 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叶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