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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616号

616陈建与王春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梗,陈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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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梗,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

上诉人王春梗与被上诉人陈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春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春梗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建安

代理

审判员  孙 毅

代理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