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梗,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
上诉人王春梗与被上诉人陈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4)徒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春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春梗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建安
代理
审判员 孙 毅
代理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