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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296号

庞志新与苏振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志新,苏振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庞志新。被执行人苏振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庞志新支付履行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3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振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武鸣县支行账户(账号:21×××17)内的存款10075.3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