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庞志新。被执行人苏振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庞志新支付履行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3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振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武鸣县支行账户(账号:21×××17)内的存款10075.3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