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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98号

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蓝鹰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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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98号

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2号新时代共荣工业区B栋5楼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730180。

法定代表人:廖伟,该公司销售。

委托代理人:谭传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3号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1597864N。

法定代表人:罗兆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乐樵路段)嘉乐华印刷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6651756-7。

法定代表人:罗志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权纠纷一案中,因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已被受理,本案必须以该案决定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查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蒋华胜

审 判 员 刘 宏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美玲

书 记 员 陈永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