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字1464号原告高惠兴。被告高莉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1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惠兴与被告高莉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韩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