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63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地址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9号。负责人唐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斌,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潘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潘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易通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祁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