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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887号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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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887号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旭,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大尉,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德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1632.5元,由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彩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晓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