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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公园南路付10号301-302室。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董事长。王强与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650.38元、诉讼费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已对王强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已冲抵物业费,承诺在2016年12月底前陆续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