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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989号

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989号原告杜某。被告赵某。

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贯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主父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