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989号原告杜某。被告赵某。
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吴 贯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主父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