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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764号

邰某与黄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邰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64号

原告:邰某,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邰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邰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肇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庭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