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64号
原告:邰某,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某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邰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邰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肇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叶庭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