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188号申请人姜文。被执行人唐国山。申请执行人姜文与被执行人唐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李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1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