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106号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56777966T。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洪,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青,女,1992年7月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石华丽,女,1970年12月18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系杨青青之母亲。本院受理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润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