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1069号原告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新堡街。法定代表人顾占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忠,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文涓,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明全,男,生于1961年4月8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马明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霞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萧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