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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878号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878号

原告:于某,居民。

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6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曹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