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878号
原告:于某,居民。
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6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曹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丹 来自: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878号
原告:于某,居民。
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6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曹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