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752-1号
申请执行人:李夕君,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京洪,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夕君与被执行人张京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夕君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5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京洪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京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京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京洪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京洪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京洪的银行存款42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