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刑初45号公诉机关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后英才,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英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汪奕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后英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0日,漳县公安局民警在金钟镇看治坡村拉尕坡社工作时发现,该村村民后英才家中私藏火药枪1支,遂从其家中收缴后扣押。该枪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的单管猎枪,是被告人后英才父亲后某死后留下的,后一直为被告人所持有。经鉴定,该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后英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后英才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请综合以上情节,对其量刑。被告人后英才辩解:起诉书指控属实。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漳县公安局民警在金钟镇看治坡村拉尕坡社工作时发现,该村村民后英才家中私藏火药枪1支,遂从其家中收缴后扣押。该枪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的单管猎枪,是被告人后英才父亲后某死后留下的,后一直为被告人所持有。经鉴定,该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后英才没有异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对所有证据没有异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英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后英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猎枪一支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群 来自